一、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于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范圍包括:
改變名稱;
改變企業代碼;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改變隸屬關系;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10)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11)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