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一種標志,每一個注冊商標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務上的。如提到長虹,人們會想到彩色電視機;提到茅臺,人們會想到酒;提到美加凈,人們會想到化妝品等等。應該說,離開商品或服務而獨立存在的商標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正確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屬類別,是商標申請人(代理人)首先會遇到的問題。
尼斯協定是一個有多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其全稱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南部城市尼斯簽訂,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協定的成員國目前已發展到43個。我國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聯盟。尼斯協定的宗旨是建立一個共同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體系,并保證其實施。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此分類表。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國際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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