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三十天內,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撤銷注冊不當復審不包括經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裁定程序和注冊不當裁定程序中被撤銷的商標。
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人指經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原商標注冊人。撤銷注冊商標的復審主要圍繞著注冊商標是否連續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等。
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
1、《撤銷商標注冊復審申請書》、《代理委托書》
2、附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決定》
3、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以上各項申請所需申請書、代理委托書均由本所提供,并由公司總裁簽字或企業簽章。
7.撤回商標評審申請
8.商標評審延期申請
9.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
10.案件答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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