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復審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異議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委托我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異議復審的申請人必須是原商標異議案件的異議人或者是被異議人,其它人不得申請異議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轉送對方當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
1、《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異議復審代理委托書》;
2、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3、在原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的基礎上補充新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