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結論決定著一個商標注冊與否,也在一定程序上決定著一個企業的商標權益的確立。然而,由于客觀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商標審查員認識水平上的主觀原因,都有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主觀與客觀不相符合的情況。特別是由于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后,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設置駁回復審這一程序,對于駁回注冊申請商標的救濟十分必要。
商標申請人對經商標局初步審查予以駁回,對駁回理由不服申請駁回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委托我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駁回復審申請人應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申請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駁回復審申請人資格。
商標注冊申請一經向商標局提出即進入法定程序,經形式審查合格進入審查程序后便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標駁回復審是商標確權的最終確認,它是在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基礎上的復審,因此,復審時不可以對商標作部分修改。申請人如要修改應作為新的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駁回復審代理委托書》;
2、《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3、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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