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權利,是商標注冊人的無形資產。現代社會,民事權利主體更迭頻繁。民事權利主體死亡之后,依附其上的民事權利隨之終止。如果死亡的民事權利主體不對其商標權進行處分,必將妨礙他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導致商標垃圾的產生。因此新修改的《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注冊人死亡/終止以后,在一年之內不處分其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申請注銷該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證據。商標注冊人消亡可以指作為注冊商標注冊人的自然死亡,也可以指作為商標注冊人的法人的終止。就法律效果而言,無論自然人的死亡,還是法人的終止,都是使其法律人格喪失。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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