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商標時能夠得到法律保護。如果注冊了商標而不使用,不但商標不會產生價值,發揮商標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的正常使用,商標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所以,為了保證商標注冊人積極使用注冊商標,我國對注冊商標的不使用行為進行了限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局可以撤消該注冊商標;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收到申請后,將通知商標注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證明無效的,撤銷該注冊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