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核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商標被作為各級政府監控產品質量和管理經濟運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國內商標的申請注冊必須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核轉,這種方式被稱為“商標注冊核轉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轉制下,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都必須經過其所在地區、縣工商局,轉市、地工商局,再轉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最后報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從本質上說,核轉制實際上也是一種代理制,是一種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的強制代理行為。
商標注冊核轉制的實行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在中國實行計劃經濟時期,核轉制有力地指導了企業的商標工作,同時培育了新中國一代商標法律人才,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二)由核轉制向代理制的轉換
1978年以后,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政治、社會、經濟等方面均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1987年以后,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行多年的核轉制已不再適應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機關既是管理者又從事代理行為,其雙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機構改革的要求;三是與國際慣例相違背,不利于日益頻繁的商標領域國際合作的需要。
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1988年修改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商標代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發布了《關于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通知》,隨即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上海、江蘇等地試點建立了商標事務所。
實踐證明可行之后,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在全國許多城市設立了商標事務所。
1994年6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就商標代理人資格的取得、職業道德及商標代理組織的設立條件、業務范圍、審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組織的違規行為的處罰等方面作了比較全面的規范。該辦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商標代理制的正式確立。
截至1995年底,中國已有商標代理組織100家,商標代理人約600名;商標代理機構分布于全國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基本滿足企業商標法律事務需要的商標代理服務體系。
(三)商標代理體制向社會開放
1998年以前,絕大部分商標代理機構都是隸屬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由于歷史原因,這些機構沒有真正脫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人、財、物方面缺少自主權,經營機制相對僵化,部分商標代理人的素質不夠高,不能充分滿足企業商標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會上相當一部分有能力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高素質人才和工商系統外的一些單位不能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率,制約了中國商標代理事業的發展。
為改變這種局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國共產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的精神,經過大量縝密的調查研究,于1999年12月制定并頒布了新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該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新世紀中國商標代理行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與原暫行辦法相比,新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全面開放,二是嚴格管理。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以后,中國商標代理行業已向社會全面開放。國家工商局陸續批準了一批社會上的商標代理機構,截至2000年8月,中國商標代理機構的總數達到151家,其中工商系統外的機構61家。
第一次面向社會的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也于2000年9月舉行。至此,一個統一的、開放的、高效的、充滿生機活力并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有中國特色的商標代理體制已基本形成。
近年來據統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商標申請件已占到每年商標總申請量的3/4,商標代理行業為中國市場經濟的繁榮和商標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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