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憑普通發票退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5]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下發后,總局決定調整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憑普通發票辦理退(免)稅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今后凡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出口企業銷售這些產品,可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等三家企業圖書報刊雜志出口退稅提供退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49號)停止執行,今后對出口企業出口的書刊等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39號)停止執行,今后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四、從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商貿公司購進的貨物出口,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計算辦理退稅。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普通發票的上述貨物,出口企業需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請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企業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六、各地稅務機關應盡快將本通知告之相關出口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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