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6.審查批準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項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項、第3項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批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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