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銷售產品、提供勞務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其他經營活動,而支付款項,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三、取得的發票應是稅務局統一印制的蓋有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行政事業單位為財政局統一印制的收款收據。
四、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出納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發票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五、發票由專人負責,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六、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薄。
七、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薄應當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銷毀。
八、公司內部之間的經濟往來,如果是獨立法人,應開具資金往來發票,非獨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據。
九、 發票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十、 開具發票時,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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