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經營場所證明; 4.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 說明: 1. 申請人是指擬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2.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制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3. 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 申請人身份證明是指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5. 經營場所證明:申請人自有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以上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可提交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6. 申請人在填寫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組成形式”欄時,選擇個人經營的,在“個人經營”一欄內劃“∨”。選擇家庭經營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家庭經營”一欄內簽字。 7. 申請書中“住所”是指申請人的現住址。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中“住所”、“經營場所”欄時,應填寫所在市、縣、鄉(鎮)及村、街道門牌號碼。 8. 領取執照人為申請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2004 年 7 月
以上由青島潤晟會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友情提供
電話 0532----85836637 85803192 85997943
13361220539 133612083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