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事項: 分公司設立登記 二、登記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4、《企業經營范圍管理規定》 5、《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6、《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材料及格式規范的通知》 三、登記條件: 公司申請在其住所以外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四、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7、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證件;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公司申請設立的分公司適用規范。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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